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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上午9時,秦志暉誹謗、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關於誹謗罪:縱觀本案,一是被告人秦志暉沒有實施捏造的行為;二是被告人秦志暉並非明知而散佈。起訴書指控的有關行為不屬於最高法和最高檢的網絡誹謗的司法解釋,所規定捏造誹謗他人的三種情形,被告人沒有捏造損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從內容上看,有關的傳言在幾年前在信息網絡上就已經有傳播,在案證據偵查階段的筆錄和檢察院的提訊筆錄顯示,其發佈有關微博上並沒有對有關文章進行核實,被告人不是明知捏造他人的事實在網絡上散佈。刑法第264條告訴才處理,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由公訴機關處理,本案中不屬於司法解釋所規定七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關於尋釁滋事罪: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志暉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告人並非是明知編造虛假信息而予以發佈,而且被告人秦志暉所發的微博也未達到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程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關於量刑:辯護人希望合議庭能夠作出一個公正公平的判決,關於被告人主觀故意問題,被告人是一個飄在京城,孤身打拼,樂於奮鬥,渴望成功的青年人,被現在稱為“草根”他只是渴望成功確走錯了道路,他剛纔自己已經說了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他的行為只是追求自身的成名。希望法庭給被告人秦志暉一個公正的判決。
(編輯: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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