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楊志雄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標準賠償:1.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室內設計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2.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3.旅遊開始前第二宿霧日至第二十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4.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客於旅遊開始巴里島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前二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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